【案件回放】
沈某和庄某两家人是同村的邻居,两家人住得近,然而近距离并没有成为两家人融洽相处的契机,反而让两家人发生冲突。2019年1月,沈某在其房屋的西侧建设了一间卫生间为了方便一家人生活,然而在新建卫生间的过程中,沈某沿着外墙而建,庄某表示沈某建设卫生间,致使外墙迁移,挤占了自家的排水通道,导致庄某家中排水不畅,故将沈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庄某认为沈某此举致使外墙向外迁移,侵占了自己家的宅基地。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庄某认为沈某在家附近建设卫生间的行为侵占了庄某的宅基地,但是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此争议不属于受案范围,故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本案中,沈某在其房屋的西侧建设了一间卫生间,后沈某的邻居庄某认为沈某建设的行为挤占了自家的排水通道,导致其家中排水不畅,故以相邻权纠纷将沈某诉至法院。然而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庄某却辩称沈某此举致使外墙向外迁移,侵占了其宅基地,故法院认定双方纠纷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提醒】
在因“相邻关系纠纷”而提起诉讼时,应该确认纠纷是否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若属于此类纠纷,应当事先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