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袁某是一名“追星女孩”,其经常在当地观看演唱会,也经常帮助自己的好友进行“团票”活动。2018年,袁某经朋友的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系当地传媒公司的票务工作人员,故袁某计划从王某处购置演唱会门票。后袁某和王某达成协议,袁某出资人民币八万元向王某购置当地多场演唱会的门票五十张,后袁某通过银行卡将购票款项转给了王某。然而在双方口头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来后,王某却并未将演唱会门票进行交付,且表示无法交付,后袁某要求王某返还相应款项,但王某表示没有现金,故出具欠条一张。因王某未返还购票款项,袁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且根据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袁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传媒公司工作的票务人员王某,后二人口头约定购票事宜,且袁某已经完成了转账。但王某在口头协议约定的交付日期到来后并未给付相应的门票,且没有将购票款项返还给袁某,故其行为构成违约,后王某向袁某给付欠条一张,故王某应当按照欠条中载明的事项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王某偿还袁某相应的购票款项。
【律师提醒】
购买演唱会门票应当通过官方的渠道进行购入,以免发生意外,不仅无法购票观看表演还可能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