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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接收流转金,男子获刑半年!

【案件回放】

陈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得知他人从事网络赌场运营的情况下,帮助该网络赌场的进行跑分平台转移,将该网赌场的资金进行接收流转,从中按比例获取非法报酬。经查明,截至案发时,陈某共帮助接收赌资共计人民币二百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遂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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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陈某明知他人开始网络赌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为该网络赌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流水金额高达人民币二百万余元,情节严重。故其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切勿为了一己私利从事“帮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