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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款项成为“冤大头”,如何维权?

【案件回放】

周某和费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二人于2012年登记结婚。二人结婚之后,计划购买一套房屋,于是向朋友四处询问,从而在饭桌上认识了徐某。徐某是周某发小的同学,于一家房地产公司存在商业联系,于是二人联系到了徐某。许某告知周某夫妻二人,该房地产公司将该公司旗下的部分房屋折抵给了徐某,于是周某二人和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徐某代周某和费某二人垫付十五万元的购房款项。二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周某和费某却在徐某多次催讨之后都拒绝归还,于是徐某将二人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代周某和费某垫付款项事实成立,故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周某和费某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共同偿还徐某购房款项十五万元的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垫付款项成为“冤大头”,如何维权?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周某和费某结婚之后想要购置婚房,二人希望以更低廉的价格购买房屋,于是在徐某的介绍下,二人得知某房地产开发商的几套房屋被用于给徐某抵债,故周某和费某和该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徐某垫付十五万元的购房款项,故徐某代二人支付购房款,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二人却拒绝返还徐某的垫付款项,构成违约,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若一方违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