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1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为组长并招揽了曹某某、常某某、程某某、曾某某(以上四人均未归案)成立工作室,跟着上线钟某某(已被南京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业务。钟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纸飞机”聊天软件组建一个聊天群,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每天将可接收转账的银行卡发在群里,钟某某则将“黑钱”转入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内,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再通过“Kode”电脑软件接收上线指令,将收到的“黑钱”转到上线指定的银行卡内。钟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约定每往外转出100万元提成2500元,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帮钟某某转账十三天左右,后因银行卡经常被冻结而停工,暂未领取提成。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组建的工作室涉案银行卡共计46张,累计接收转账金额共计2075.607759万元。经核查发现:2021年1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市民赵某被人冒充公安人员,以对其进行资产审查为由诈骗人民币71.82万元,其中5万元人民币直接转入黄某某的交通银行账户上。2021年1月23日云南省砚山县市民王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人民币50.01万元,其中5万元人民币直接转入曹某某的招商银行卡账户上。2021年1月13日至1月2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民李某被人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人民币131.66万元,其中5万元人民币直接转入叶龙文的建设银行卡账户上。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律师论法】
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黄某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持续犯罪的犯罪中止情节。经查,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系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形,因此,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经查属实,因此,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律师提醒】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