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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人要谨慎,保险公司可代位求偿!

【案件回放】

2021年2月,罗某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借给黄某驾驶一周。在黄某借车期间,黄某醉酒驾驶罗某的车辆,逆行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黄某以及小轿车的司机杜某受伤、二车损坏的后果。经当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此次事故由黄某承担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由于罗某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将罗某和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该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黄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借人要谨慎,保险公司可代位求偿!

【律师论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本案中,罗某将车辆借给黄某驾驶,黄某在驾驶车辆的期间内醉酒驾驶发生意外。由于罗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于是保险公司现行赔付,后保险公司以追偿权纠纷将罗某以及黄某法院。罗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将车辆借给黄某使用,虽然黄某酒后驾驶,但其出借时黄某并未饮酒,故罗某并无过错,法院遂依法审理,要求黄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醒】

车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时应当注意他人是否有驾驶资格,若他人醉驾后致人受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之后可向驾驶人或车主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