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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赠与是何性质,能否要回?

【案件回放】

苏某和吴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个人在朋友的介绍下开始约会,并于2019年2月发展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二人感情逐渐升温,计划组建一个温馨的小家庭。自2019年8月至11月,苏某先后向吴某转账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计划购买某房屋,然而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发生意外,故并未购买完成。2019年12月,双方举办了订婚仪式,但在订婚不久后双方因矛盾分手。分手之后,苏某要求吴某返还一百五十万元的款项,但吴某表示苏某的转账是其赠与,故拒绝返还,双方遂涉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婚前给付大额财产的行为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恋爱赠与是何性质,能否要回?

【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苏某和吴某发展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转账给吴某一百五十万元作为购房款项,分手后要求吴某归还。故苏某在婚前给付大额财产的行为,不同于在日常生活恋爱期间发生的即时性消费,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吴某返还购房款项,并考虑到双方恋爱的时等因素进行酌情扣减,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提醒】

恋爱关系的日常消费和赠与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法律性质上不同,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