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罪犯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3月12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532.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以来,王某某经过五次减刑,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五年四个月。
【律师论法】
该犯虽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刑期符合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在判决生效后未按照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直至十七年后才将应当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款项交至法院,且未支付相应利息,不能认定其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假释。

【律师提醒】
积极履行刑事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既是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损害的方式,也是衡量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标准。司法机关从严把握假释条件,对确有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不予假释,符合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改革精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