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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商品?

【案件回放】
原告T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成立,于2020年6月正式推出飞行员香水产品,依相关规定进行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并于2020年9月25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被告W公司生产并销售,被告X公司销售了使用与原告商品“飞行员香水”相同产品名称以及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商品标识的商品。原告诉称其商品的包装、装潢创意独特,经过长期宣传、推广,该飞行员香水已经获得市场的认可。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T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于2020年6月进入市场,原告为证明其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知名度提交了相应证据,法院对此逐一分析如下:

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商品?

第一,对于联名推广的证据,原告分别与马蜂窝、虎扑网、吉列剃须刀、知乎合作推出联名品牌。原告与吉列剃须刀、知乎合作推出的商品装潢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的外包装及瓶体装潢并不相同;原告与马蜂窝、虎扑网合作推出商品虽然为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该前述网页报道关注度较小,原告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宣传效果。

第二,对于天猫网页页面截图、奖牌照片打印件及相关网页截图,原告未能提交原件予以核对,且奖牌的举办方信息及规模、影响力均不明确;同时,天猫榜单上的上榜商品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的外包装及瓶体装潢并不相同。

第三,对于抖音视频及直播截图,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只有一抖音用户在其视频中展示香水商品与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的外包装及瓶体的装潢基本一致,其他多个明星直播介绍的dearBOYfriend亲爱男友香水商品的瓶体装潢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的外包装及瓶体装潢均不一致。第四,对于原告与案外人签订多份直播服务合作协议、带货协议,原告未提交前述协议的履行情况证据,亦未证实产生何种宣传效果。

另,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关于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的销售情况证据。结合上述分析可见,至本案诉讼之时,原告的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推出时间仅为一年左右,且无证据证实其销售情况、持续宣传情况及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因此,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6月至今对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进行持续宣传,也不能证明前述商品在市场上流通的程度及范围。由于相关公众对产品的商业标识的认识与接纳是在经营者的持续使用、宣传过程中渐进获得的,原告不能仅凭其与部分网站或品牌进行联名推广或个别用户在抖音直播的展示即证明其商品的装潢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亦无法进一步证明涉案商品的装潢的相关特有性可以起到足够的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原告的涉案银色飞行日记香水推出时间仅为一年左右,且无证据证实其销售情况、持续宣传情况及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关于其提交的联名推广或在抖音直播中进行的展示行为,均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实际宣传效果,因此原告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的装潢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其诉请法院不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标识。认定产品的相关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在互联网环境下,部分产品可以通过诸如微博、抖音等平台、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进行宣传销售,可能会在较短时间内具有一定的市场关注度,与传统线下商业销售宣传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但在认定产品的商业标识是否“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仍需要权利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时间、区域、销售额、销售对象,宣传持续时间、程度、范围等相关证据证实销售情况、持续宣传情况等,以证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符合“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