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1年2月,Y公司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占某等三被告,认为该公司与T公司存在借贷关系,三被告作为T公司注销前的股东需承担相应责任。Y公司在该案中主张曾向T公司出借款项,而三被告则主张T公司并未拖欠借款,质疑款项性质,且认为Y公司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Y公司在庭后补充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分别于2013年、2015年、2017年、2018年向占某发送的四份电子邮件,用以证明借贷以及催讨事实。承办法官进入双方邮箱系统核对后,发现许某某发件箱中确实存在该四份邮件,且状态为发送成功,但占某坚称从未收到过。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法院认为此案存在疑点:1.占某邮箱中保留了其与许某某的历年邮件,却唯缺该四份邮件,而许某某邮箱中删除了其与占某的其他邮件,唯独保留了该四份邮件;2.从起诉至庭审结束,Y公司从未提及存在该四份邮件;3.该四份邮件的发送时间紧扣诉讼时效,且内容均涉及催讨借款,似为应对被告的答辩内容“量身打造”。考虑到Y公司本身是一家通信公司,存在利用技术手段伪造的可能性,法官在向双方告知伪造证据以及虚假陈述的后果后即启动调查。
经咨询鉴定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得知无法鉴定邮件真伪,法官遂决定向邮箱运营商调查核实。期间,克服了民事案件取证权限、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存储等重重困难,经历多番沟通交涉并远赴广州向邮箱运营商等调查取证。经过与运营商反复论证、抓取数据、解析代码,最终法院查实确认:1.占某的邮箱从未收到过案涉邮件;2.案涉邮件缺失部分正常信息,未经过邮箱系统发送;3.邮件发送时间倒挂,邮件显示经Foxmail邮件客户端7.2.18版本发送,而该版本发布时间为2020年。综合以上核实结果,能够确认案涉邮件系Y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伪造。
获得调查结果后,法院组织第二次庭审并要求Y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本人到庭,许某某通过移动微法院参与在线庭审并最终承认邮件系伪造。庭审后,Y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Y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Y公司作为一家高新技术通信企业,滥用自身技术优势,在参与诉讼活动中使用技术手段伪造电子证据,违背行业守则,违反诚实守信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损害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增加法院甄别难度,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决定对Y公司罚款10万元。处罚决定作出后,该公司未申请复议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律师提醒】
随着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能力也受到了愈加严峻的考验。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被伪造、篡改,且痕迹隐蔽等特点,调查核实的难度远高于传统证据,过程亦较为复杂。本案中,法官克服电子证据审核过程中存在的调查取证权限、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存储等困难,最终有效甄别电子证据真伪,查清真相,对当事人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