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被告李某的父亲系某大学职工,其母系家属,被告李某一直跟随其父母居住在原告学校的公房内。2009年,被告李某在父母相继去世以后,一直居住在原告学校的公房内。2012年因学校进行房屋改造,原告学校数次督促被告李某搬出学校,被告李某均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搬出,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该公房,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父母生前所居住房屋为单位根据工作生活需要无偿分配的,此房未经房改,不具有私房性质,因此不具有可继承性,且被告李某非原告单位职工,在其父母去世之后,即已丧失继续居住该校公房的权利。2012年6月,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学校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搬出该房屋,停止侵权行为。
【法律解读】
《继承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本案中,被告李某所居住的房屋系父母生前所居住单位的房屋,此房未经房改,不具有私房性质,不属于《继承法》的保护范畴,故法院支持了原告学校让李某搬出该房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