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秦某是一家企业的总经理,平时非常热衷公益事业。秦某上大学时就开始资助孤儿。最近,秦某又资助了一名4岁的孤儿,该孤儿的生活费用一直由秦某承担。一天,秦某突然患病去世。那么,这名孤儿可以要求分得秦某的遗产吗?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适当的遗产。本案中,秦某所资助的儿童是孤儿且是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情形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因此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

此外,《民法典》关于酌分遗产人员范围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合情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一旦失去被继承人的照顾,将无法生存,法律因此规定其可以不以继承为依据而适当分得遗产。至于其具体分得的数额,还应当综合考虑该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