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6月11日,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最高借款本金8000万元内向A公司发放贷款。2021年1月18日,吴某强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为企业担保责任担保金额8000万元,借款人为A公司。吴某强于当日向某银行反映该情况,经核实,该贷款非吴某强的还款责任,系某银行报送征信信息录入错误导致,后续该行将跟进处理。2021年4月8日,吴某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相关还款责任信息已消除。吴某强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A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等。

【律师论法】
某银行错误将A公司借款合同内的保证人信息登记在吴某强个人信用报告中,其对吴某强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上述错误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某银行在核实上述错误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但其虽承诺跟进处理,却未将结果书面答复吴某强。某银行未准确报送信息致使吴某强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不属于其本人的贷款担保信息,对吴某强的信用评价确有影响,侵害了吴某强的名誉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某法院判决某银行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律师提醒】
《民法典》明确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范畴,侵犯个人信息将承担侵权责任,实现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法可依。本案准确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新规定,认定被告错误录入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导致原告信用评价降低,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有力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