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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非法转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黄某运营某公众号,计划通过运营公众号获取广告费用获利。后黄某得知某国外漫画受众较广,于是其从多个国外网站以及国内网站获取盗版漫画资源后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后其公众号为他人提供广告服务,黄某则获取广告费用。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微信公众号非法转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本案中,黄某未经授权,从外国网站以及国内盗版渠道获取漫画资源并在其公众号内发布,后其公众号为他人提供广告服务并收取广告费获利。经鉴定,“黄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漫画与日本某漫画图画构成复制关系,故黄某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漫画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且主动退赔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提醒】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