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梁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2019年2月,梁某和甲公司向黄某借款并约定借款利息,后黄某依约转账,罗某收到款项后出具收据一张。2021年3月,梁某因无法偿还剩余借款后涉诉,黄某要求梁某以及甲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然而在案件审理期间,罗某作为本案被告,私自在收款收据以及借条中添加“同意借款项不计利息”的内容,并提交给法院作为抗辩证据。后法院审理此案,经鉴定发现罗某私自篡改收据的行为,处以罗某伍万元罚款的处罚。

【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罗某因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借款纠纷涉诉,罗某为了降低还款金额,私自修改借条以及收据,后经司法鉴定其内容并非梁某所写。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伪造重要证据,违反诚信原则,严重妨碍案件的审理,遂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处罚。
【律师提醒】
伪造证据的行为有违诚信诉讼原则,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干扰审判工作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