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12月9日,梁某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在某道路上,后因其超速驾驶且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撞到正在公路之间行走的黄某以及试图拉拽黄某的司机罗某,事故发生导致黄某当场死亡。梁某因担心受到处罚,于是联系了自己的继父苏某,让苏某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苏某的行为欧辰包庇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且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梁某无证驾驶撞倒行人,导致黄某死亡、罗某轻伤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其在事故发生后联系继父苏某作假证明,苏某在明知梁某交通肇事犯罪的情况下为其作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法院遂根据二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不仅不能够帮他人侥幸脱罪,自己也将堕入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