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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保险保函作为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回放】

Y公司因与S公司、S集团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至某法院,要求S公司、S集团返还其货款2060万元。诉讼中,Y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S公司、S集团名下银行存款2060万元,该院裁定冻结S集团名下华夏银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S集团向法院书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经审查,该院裁定变更冻结S集团名下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后S公司、S集团申请法院解除对S集团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该保险保函载明:紫金财产保险公司自愿为S公司、S集团的解除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060万元,如S公司、S集团解除保全申请致使Y公司遭受损失,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保证向Y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能否以保险保函作为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律师论法】

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载明的担保数额与Y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在条件成就时可以保证受益人获得补偿,避免将来生效判决出现不能执行的风险,且有利于S公司、S集团的日常生产经营。既保障了Y公司的合法利益,又充分释放了S公司、S集团的资金流动性,故对S公司、S集团提出的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法院院裁定解除对S集团名下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060万元的冻结。

律师提醒】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保障原告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审查并认定被告提供的保险保函属于充分、有效的担保形式,能够避免出现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的风险。在此情形下,法院采取灵活解封的方式,降低保全期间涉诉企业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风险,减小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