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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情形

【案件回放】

汪某某购买了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汪某某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针对某地产公司的批评性言论。2020年10月,某地产公司以汪某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之后汪某某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绪化用语。某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汪某某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侵害其名誉权的文章、言论。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情形

律师论法】

虽然某地产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但综合考量人格权侵害可能性、当事人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某地产公司的禁令申请不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作出禁令的条件。某法院裁定驳回某地产公司的申请。

律师提醒】

本案创造性提出判断人格权侵害禁令应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侵害人格权较大可能性、是否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是否将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平衡保护,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