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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案件回放】

221年3月的某日,黄某与林某一起在外相聚,二人在某饭店吃过晚饭之后,黄某搭乘林某驾驶的车辆回家,然而在林某驾驶的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受伤的后果。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事故应当由林某负全部责任。后黄某要求林某支付其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林某拒绝后黄某遂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表示自己好意让黄某搭乘自己,故要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后法院积极进行调解,释明法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林某一次性支付一万元的赔偿款项,后黄某撤回起诉。

“搭便车”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和林某相约吃饭,饭后黄某搭乘林某的车辆回家,然而在路上发生意外,双方涉诉。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选择搭乘林某驾驶的车辆,而林某出于好意同意黄某搭乘,后黄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黄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案属于在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黄某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后法院释明法理,积极组织调解,双方遂达成协议,本案顺利结案。

“搭便车”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提醒】

“好意同乘”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中华民族友善和谐的品质,若“搭便车”行为发生意外,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