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2年11月,甲文化公司通过该公司名下的公众号发布举办“说唱比赛”的广告消息,在该条公众号中写明了若获得该比赛的冠军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叁万元,若获得该比赛的亚军可以获得现金奖励五千元。后安某发现了该公众号文章,于是录制说唱视频至参赛邮箱作为比赛作品,几日后,该公众号发布公告显示安某为该比赛第二名。然而安某却一直未收到奖金,甚至在安某多次催促下甲公司也并未支付。后安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甲文化公司在公众号内法院悬赏广告信息,写明参加说唱比赛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后安某参加该比赛并获得亚军的名次,然而甲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奖金,故安某诉至法院。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故甲公司与安某之间悬赏广告合同合法有效,安某依法享有报酬请求权,故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合法有效的悬赏广告受到法律保护,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否则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