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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中心涉嫌卖淫,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件回放】

自2017年开始,罗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在当地成立一家洗浴中心,后为了扩大该中心规模,罗某让自己的好友黄某和林某(二人均在逃)加入了自己的洗浴中心成为合伙人。后三人在该洗浴中心内组织卖淫活动,由罗某负责对卖淫女的直接管理,黄某和林某负责培训以及结算事宜。经查明,罗某开设的洗浴中心组织卖淫非法获利高达人民币八万余元,管理卖淫人员高达人民币十八人,情节严重。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罗某构成组织卖淫罪,遂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并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

洗浴中心涉嫌卖淫,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罗某与其好友黄某和林某(两人在逃)合伙成立洗浴中心,后三人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内管理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以此非法获利高达人民币八万余元。故罗某的行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从事卖淫妇女的直接管理活动,组织管理卖淫人员多达十八人,情节严重,构成组织卖淫罪,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