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1990年公司派耿某到肉类制品冷冻库当保管员,因食品公司所在地时常断电,所以公司给冷冻库配备了一台发电机,以备断电时使用。1997年7月15日晚上,耿某值夜班,因母亲当日中暑,其心中非常挂念。由于已连续多日未停电,耿某自信当晚不会停电,遂锁上仓库,回家去探望母亲,临行也未找人代班。不想在耿某回城南家中期间,城北区停电。待耿某返回冷冻库时,已停电数小时,当时库存的肉类制品已全部变质,造成损失25000多元。
食品公司经研究后做出如下处理:1.耿某调离冷冻库,到食品加工车间上班;2.耿某赔偿因自己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以其工资相抵。8月份耿某调到食品加工车间,其后每月工资也被全部扣发,致使耿某全家的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法院判决】
1996年10月25日,耿某来到某省某市食品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1.耿某写出书面检查,对自己的工作失误作出深刻检讨,并向单位写出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2.从1997年11月份起,金达食品公司每月扣除耿某工资80元以赔偿其造成的损失;3.金达食品公司从11月份起,每月向耿某发放420元工资,并补发其8、9、10月份工资总计1260元。
【律师观点】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根据以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即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这也并不等于说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