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9年2月27日,黄某与郑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黄某将其名下的一处商铺出租给郑某,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时,郑某需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的租金,且租金在租赁期间内不作调整。然而在合同签订之后,黄某将其商铺交付给郑某使用,但郑某却并未按约定缴纳租金。
之后,黄某多次向郑某催讨剩余的租金,但郑某都一直未进行支付,并未不愿腾出商铺,继续占用商铺至案发。后黄某无奈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郑某支付欠付的租金。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郑某返还商铺并支付尚欠的租金。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和郑某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以及租赁期限等事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然而郑某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支付租金,故郑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故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诚信为做人之本,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