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自2007年拟至2016年,张某担任甲村的党总支部委员以及村委会委员,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张村在甲村的征地拆迁项目中协助政府从事现场探勘以及统计清点工作,并负责与村民沟通补偿款项签约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张某利用其负责该项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构多个村民的补偿协议书,以骗取政府的补偿款项。2019年2月,张某在自己的家中被当地民警抓获,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并责令张某退缴其违法犯罪所得并上缴国库。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张某作为甲村的基层公务人员,协助政府机关从事甲村的征地拆迁项目,然而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利用其与村民沟通补偿款项签约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的工作便利,伪造村民的补偿协议书以骗取政府补偿款合计人民币三十万余元。故张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补偿款,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法院遂依法根据其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切勿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