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冯某和朱某于2015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二人发展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然而由于二人婚前并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故二人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冯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黄女士,后与其建立情人关系。在冯某和黄女士婚外情的关系持续期间,冯某曾向黄女士发起大额转账,两次向黄某转账二十五万元,共计转账给黄女士五十万元,并在转账信息内备注了“借款”二字。后朱某发现了冯某的婚外情,向黄女士催还款项并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冯某在和朱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和黄女士发展婚外情关系,后冯某将其婚内财产五十万分两次转账给黄女士,并在转账信息中备注为“借款”。朱某在发现了丈夫与黄女士的婚外情之后,催还款项并将黄女士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女士指出该朱某并不能作为本案原告。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转账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朱某能够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法院遂依法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大量转账和婚外情对象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更将造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