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2月,吴某在未取得合法采砂手续的情况下,便雇佣工人,在某处河道进行了采砂作业。当地水务部门发现后,向吴某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可吴某仍偷偷组织工人从事河道采砂作业。水务部门经过调查,在2018年5月、2018年7月先后两次对吴某作出罚款两万元和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在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吴某再次组织工人进行采砂作业,被巡查中的水务部门工作人员发现。2018年10月,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交纳罚金八万元,同时积极检举他人犯罪。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本案中,吴某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河道采砂,在两年内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进行非法采砂作业,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两次被罚,仍不收手;身陷囹圄,方才悔悟;敬畏法律,方能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