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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高空抛物,要获刑!

【案件回放】

2021年3月13日上午11时许,L市某商场招商运营部工作人员朱某值班时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某饭店门口,看到该店宣传广告牌放在公用走道上,遂与吴某某协商,要求吴某某将广告牌放到自家店铺门口,以免影响他人,吴某某拒不配合,并与朱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朱某联系物业工作人员到场,欲将把广告牌从公共通道移至吴某某家饭店门口。

经物业工作人员劝说无果后,吴某某为泄愤,在明知一楼有汽车展台和行人的情况下,突然将黑色铁质广告牌举起从商场四楼扔下去,同时欲往下跳,后被人拦住。广告牌扔下去的位置是某商场一号门入口位置,人流量较大,且旁边系汽车展区,案发时,不时有行人来回走动。广告牌被扔前的高度距一楼约12米,吴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最终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为泄愤高空抛物,要获刑!

【律师论法】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为了泄愤,明知案发场所人流量大,还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长期以来,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已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标志着国家从法律上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约束力更加强硬。本案中,L市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动机、案发场所的人流量、抛掷物品的重量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并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