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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运输造成侵权,电商平台的责任如何定?

【案件回放】

王某诉称,其同行人臧某某于2018年11月通过手机货拉拉APP下单,从G市运送货物到深圳,货拉拉公司接单后指派黄某建驾驶赣KG9667号小型车承运。途中发生单方道交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并被实施开颅手术。交警认定黄某建未按规范操作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诉请黄某建赔偿阶段性医疗费用331576.68元,货拉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联合财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另查,平台用户在安装货拉拉APP时勾选同意的《货拉拉用户协议》约定“货拉拉”仅为用户及参与货车提供中立、独立、免费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用户选定货车后需先行签订《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货拉拉公司与黄某建签订《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其仅通过平台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信息。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黄某建赔偿王某损失329133.68元,货拉拉公司对黄某建本案赔偿义务中50%即164566.84元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网约运输造成侵权,电商平台的责任如何定?

律师论法】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货拉拉公司与承运司机黄某建法律关系性质以及货拉拉公司应否对黄某建承运损害承担法律责任。针对焦点1,根据证据显示平台用户登录货拉拉APP需先行点击阅读并同意《货拉拉用户协议》,该协议明确“货拉拉”提供的服务包括向参与货车提供平台用户所需货车类型及行程详情以及向平台用户提供参与货车信息,即仅为用户及参与货车提供中立、独立、免费的第三方信息中介服务。用户选定货车后需签订《货物托运居间服务协议》,自行选择现金或通过平台转付付款方式,与选定师傅商谈后可选择确定托运或者取消订单。

从上述运营服务过程来看,用户与承运司机订立货运协议时知悉并接受货拉拉公司仅为货运信息中介服务提供方,而非实际承运人或者营运资质挂靠方。本案臧某某并非基于货拉拉公司为承运人或系黄某建营运资质挂靠单位才与黄某建建立货运协议,具体运输协议内容由臧某某与黄某建协商达成,黄某建系以其自有车辆从事营运业务,故应认定承运人为黄某建,而非货拉拉公司,货拉拉公司与黄某建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针对焦点2,货拉拉公司开发货运020软件APP,为公众用户提供货运车辆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应当遵照道路运输和电商经营规范开展经营活动。货拉拉公司作为专业物流电商平台经营者,理应清楚承接货运业务的车辆和司机需取得营运资质条件,相关营运资质不仅涉及行政管理,亦涉及承运能力条件问题,但货拉拉公司未审查黄某建是否具备营运资质即允许其成为平台注册司机从事货运业务且未向平台用户报告黄某建欠缺营运资质的信息,其相关行为有违合同法规定的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

另,《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虽然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尚未实施,但作为已颁布法律,在无相关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法律规范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电商平台经营者资质资格审查和安全保障法定义务的参考依据。

根据交通部门认定,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系因黄某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货拉拉公司未尽资质资格审查义务虽不是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但会产生一种潜在危害。这种危害在于将不具备营运条件的人员和车辆引入到运输营运行业,侵害社会不特定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货拉拉公司因疏于履行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应对涉案事故对王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由于货拉拉公司向臧某某提供信息为无偿信息,加之,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系因黄某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货拉拉公司有违诚信居间和报告义务以及未尽资质资格审查义务并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酌定货拉拉公司对黄某建不能清偿义务的50%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律师提醒】

物流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注册司机仅就运营证照等不直接影响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非基本资质资格疏于审查,应根据其审查过错对损害结果发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判定其承担适当比例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