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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案件回放】


2018年3月,吴某某向F市某银行借款,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并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以F市某银行为权利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房产开发商为吴某某的借款债务提供阶段性担保。后吴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时间向F市某银行分期偿还借款,F市某银行遂诉至法院,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请求判令吴某某清偿贷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确认F市某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律师论法】
吴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F市某银行除有权主张吴某某偿还欠款本息外,亦有权视该合同关于担保的约定,依据《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行使担保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吴某某与F市某银行约定的抵押房产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因此,F市某银行依法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吴某某向F市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F市某银行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提醒】

预告登记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吗?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问题的长期争议,意义重大。本案依法认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保障了贷款人抵押权的有效实现,促进了房产按揭市场的秩序稳定与金融安全,为类案处理提供了裁判思路和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