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程某和杨某曾经是高中同学,两个人关系很好,在生活中经常彼此帮助。2017年12月,程某生意上发生资金周转问题,于是其向杨某借款叁拾万元人民币。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杨某借款叁拾万元给程某,且约定了利息以及借款时限。然而在债务到期之后,程某却并未向杨某返还借款本息。且在此期间,杨某曾多次向黎某借款,借款本金多达人民币一百万元,后黎某因该债务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杨某返还借款本息。
2021年6月,杨某因经济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由于其在监狱服刑,未向程某主张到期债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正在服刑期间,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了黎某的利益,故黎某请求代位行使杨某对程某的到期债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本案中,程某向杨某借款叁拾万元,借款到期后并未归还。而在此期间,杨某多次向黎某借款,后黎某因该债务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双方借贷事实明确。后杨某因经济犯罪入狱,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黎某的到期债权实现,故黎某作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杨某对相对人程某的权利,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