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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他人酒驾?也可能构成犯罪!

【案件回放】

2020年12月24日,叶某和吴某一起和公司的同事聚餐,在聚餐过程中叶某饮酒但吴某并未饮酒。聚餐结束后,吴某驾驶车辆搭乘叶某,然而由于吴某是一名新手司机,故在行至一条狭窄的道路时,吴某在明知叶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该车辆交由叶某驾驶。后叶某驾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小轿车的车主下车后发现叶某身上酒气重,遂报警处理。经检验,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且叶某并未取得驾驶资格。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叶某醉酒驾驶且无证驾驶,其行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属于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吴某在明知叶某醉酒的情况下,其作为该车辆的所有者,仍将车辆交由叶某驾驶,故吴某主观上存在纵容他人危险驾驶的意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法院遂结合二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需要谨记,然而作为机动车的驾驶者和所有人,也不可诱导他人酒驾,否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