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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网店售假?二人获刑!

【案件回放】

黄某为个体工商户,其以自己的身份在某购物平台注册了一家网络,并租赁了当地某地作为其经营场所。2021年3月,为了扩大规模,黄某与林某二人分别出资十万元共同经营该店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黄某和林某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多地以非正规渠道的方式购入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箱包,后以网店的方式进行售卖。黄某和林某共计销售各品牌注册箱包共计五百余个,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十六万元,后二人的经营场所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和林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黄某和林某共同经营一家网店,二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在多地以非正规渠道的方式购入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箱包,通过直播的方式进行推广后通过网店进行售卖。黄某和林某共计销售各品牌注册箱包共计五百余个,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十六万元,故二人的行为属于明知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故二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同犯罪,法院遂结合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进行进货和销售的行为,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