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继承方面中,人们往往采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但有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民法典新增了遗嘱继承的新方式——打印遗嘱。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民商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案件回放】
小花系王某与前妻的婚生女。王某和张某再婚后,张某与前夫的女儿小草随王某、张某共同生活。王某在确诊患有肺癌晚期后,在两名朋友的陪同下一起到某律所,由王某口述遗嘱内容,律师在电脑上打印,立下打印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为王某名下的大部分财产由女儿小花继承。王某还在遗嘱上特别注明:“以上遗嘱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希望在死后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时要尊重亡人的意见,不要为继承事情发生矛盾,女儿小花现在未成年,她还需要读书,升学,成家,就业,这些是我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等意见。王某在遗嘱上签名捺指纹,陪同的两位朋友以在场人名义在遗嘱上签名捺指纹,遗嘱打印人律师未签名捺指纹。王某因病去世后,小花与张某、小草对被继承人王某的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小花遂以张某、小草及王某的父母为被告,诉请按照遗嘱内容分割遗产。经法院审理,案涉打印遗嘱系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对属于被继承人王某的财产处理部分有效,对属于张某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无效。
【京尹律师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涉打印遗嘱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遗嘱中对属于被继承人何某1的财产处理部分有效,对属于董某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无效。
【京尹律师提醒】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遗嘱继承的新形式,无论是用电脑打印立下遗嘱,还是用笔墨手书立下遗嘱,在审查其法律效力时,应当从审查遗嘱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而不应仅从遗嘱的外在表现方式进行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