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甲、李乙于2018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2019年1月13日,李甲支付李乙彩礼88000元,李乙从该彩礼中支付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4月5日至10日,李乙从该账户中陆续取款共计70000元,李乙于同年8月13日生育非婚生女李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李乙主张系双方共同取款,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李甲对此不予认可。后双方因彩礼返还纠纷诉至法院。另查,李乙曾于2019年10月17日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非婚生女李丙由李乙抚养,李甲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丙18周岁止。后李甲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自2018年5月起即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李乙除收受彩礼当日从彩礼中支付款项购买首饰外,又于2019年4月5日至10日将剩余彩礼取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收入并不稳定,被告称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孩子抚养等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彩礼,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律观点】
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缔结婚姻目的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原则上,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情形。
实践中,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简单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显失公平。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了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究其本质,均关注男女双方是否形成了实质的婚姻关系。这里所指的实质的婚姻关系不仅指办理了结婚登记,还需双方已经实际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主要体现在相互之间共同为家庭贡献力量,相互扶助、相互照顾、精神慰藉,共同承担生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