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3年黄某华和黄某芸登记结婚,黄某芸住进黄某华名下的房子。两年后女儿出生,为了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两人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为了能享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二人计划“假离婚”,商定离婚之后,以黄某芸的名义购买学区房,黄某华将房屋的首付款300万元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黄某芸。后二人签署《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离婚补偿款做出约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黄某华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陆续给黄某芸转款共计294万余元,黄某芸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款。其间,两人仍生活居住在一起。然而,拿到房产证后,黄某芸却以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复婚。黄某华将黄某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黄某芸归还其个人财产294万元,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华撤回了要求黄某芸返还欠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芸的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双方实为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判决支持黄某华的诉请。
【法律观点】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黄某华和黄某芸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具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真实意思,登记离婚后也仍然共同使用支配名义上分割给一方的个人财产,且该分割明显损害了黄某华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