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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成为调整抚养费的理由?

【相关案例】

王某与付某婚后生育付某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付某某由其母抚养,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付某现就职于重庆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职务为市场部渠道经理,其举证月收入为3000元。付某某未满4周岁,除其他衣食住行需求之外,每月购买奶粉费用在2400元以上。付某某遂以生活教育费用增加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承担实际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50%,直至付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根据子女利益优先原则,参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法院一审判决:由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为宜,并承担付某某实际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的50%,直至付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一审宣判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付某以一审判决抚养费标准占其月收入比例过高,新冠肺炎疫情致其收入下降,且子女长期居家日常消费调低为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成为调整抚养费的“特殊情况”,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从抚养费支付时间跨度看,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支付时间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抚养人独立生活时止,被抚养人付某某现年未满4岁,新冠肺炎疫情延续时间明显短于抚养费支付期间,对抚养费支付影响甚微。

二是从抚养人负担能力看,本案审理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虽然仍在持续,但重庆规模工业企业基本全面复工复产。即使不能复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且付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收入因疫情影响降低,并严重影响抚养费支付能力。

三是从子女实际需要看,除教育和医疗支出外,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平时并无太大差别,其衣食等基本生活需求必须得到保障。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