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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一方中途变卦,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相关案例】

2018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女友高某某因感情纠纷在高某某租住房内发生争吵和抓扯,二人赌气并称精神压力太大,由李某某提出一同自杀。当晚23时许李某某驾驶面包车和高某某行驶至宝兴大厦附近清江河大桥西侧约63米处时,高某某让李某某靠边停车,李某某问停车干什么,高某某说不是要一起自杀吗?高某某与李某某相继下车后,李某某用手机往桥下晃了下说“水都没有咋个死嘛,要死也到前面水深的地方去死”,说完李某某返回车上将车继续向前开约几十米后又停车往回步行,快接近被害人时,只听见高某某说了一句“我是个旱鸭子哦”后跳入河中。之后李某某未实施报警等任何救助行为,驾车离开。

8月10日3时许,李某某多次电话咨询朋友和律师其行为可能承担的责任和如何不被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某来到宝轮派出所报警求助,谎称其女朋友高某某与其吵架后离开,现下落不明。当日,高某某家人发现高某某失踪后多次向李某某询问高某某去向,李某某继续隐瞒高某某已跳河的事实,坚称高某某与其吵架后离开,不知道其去向。8月11日13时许,高某某家人在李某某经营的商店内逼问高某某下落时,李某某才告知高某某已于8月10日跳河自杀,其家人当即报警,并将李某某围困在店内,后宝轮派出所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派出所。当日13时35分,高某某尸体在宝轮镇清江河被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死因系溺水死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缴纳赔偿款及自愿补偿款共计20万元。

相约自杀一方中途变卦,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法官说法】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系恋人关系,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相约自杀,在李某某驾车到达案发地,与被害人相继下车后,非但不劝阻,反而还言语刺激被害人,在被害人跳桥后李某某明知自己不救助极有可能导致高某某溺水死亡,但其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便离开案发现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罪过形式表现为间接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被害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跳河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仍执意为之,故其对死亡后果具有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