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被告人杨海某于2018年4月的一天,向他人购买假冒上海甲公司生产的乙牌人血白蛋白15瓶,后与射阳县黄沙港镇医生陈某商议,由被告人陈某在其卫生院私下销售,并将15瓶人血白蛋白存放于该卫生院药房冰柜内。两被告人约定,被告人陈某每销售1瓶人血白蛋白得款50元。2018年6月27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射阳县黄沙港镇卫生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药房冰柜内查获上述15瓶人血白蛋白。经上海公司认定,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的人血白蛋白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送检的人血白蛋白未检出蛋白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所规定的人血白蛋白含量应为标示量的95.0%~110.0%的要求。

【法官论法】
药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关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秩序,也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销售假药罪在《刑法》中表述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将法条中的“销售”仅理解为售出假药是不合理的,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卖售假药行为,使假药进入销售环节,不论假药是否实际售出,都应当认定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
在本案中,一名被告人购进假药,另一名被告人以医生身份在医院贩卖,虽然假药没有售出成交,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两被告人在医院销售假药的行为存在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危险,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