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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监控,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

【相关案例】

2019年4月,被告人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国某、周国某等人前往某农家乐吃饭,席间被告人胡某喝了白酒。当晚20时许,被告人胡某提前离开包厢,并独自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离开饭店,在沿村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车辆向右侧路边侧翻,发生交通事故。
朱双某下班路过事故地点,遂拨打报警电话。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金城中队接报警后,民警处警至现场,发现苏DZ6×××小型普通客车处于发动状态,被告人胡某侧躺在驾驶位。因被告人胡某身上有酒味,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并于当晚21时40分许将其带至金坛区中医医院进行抽血,后将其带至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接受调查。其间,被告人胡某通过微信与李国某联系,并指使李国某冒充当晚驾驶司机,遭到李国某拒绝。后被告人胡某又找到其前妻袁某,袁某明确表示愿意冒充当晚驾驶司机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言。

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6日,被告人胡某和袁某先后两次就如何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商议统一口径。2019年5月7日,袁某在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接受民警询问时,为包庇被告人胡某作了自己系案发当晚驾驶司机的虚假证言。被告人胡某在接受民警讯问时,亦称案发当晚系袁某驾驶车辆。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袁某所作的其是案发当晚驾驶司机的证言为虚假证言。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6.3毫克/100毫升。

【法官说法】

本案重点在于在没有道路监控及现场目击者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结合本案的几项主要证据,第一,与胡某同桌吃饭人员的证人证言证实晚饭结束前,胡某提前一人独自离开,没有同桌吃饭人员陪同,当晚通话记录等证实胡某没有叫人代开。第二,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胡某说话、行走、举止行为正常,说明其当时并非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胡某先承认是自己开的车,后又否认自己开车,说明其当时思维、认知能力正常。第三,从案发现场情况来看,民警处警到现场后,车内只有胡某一人且在驾驶位置。车辆当时虽然发生侧翻,但损坏并不严重,也无人员受伤,如果有人同行或开车,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不会将胡某留下而离开现场。第四,从案发后胡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来看,胡某不仅在当晚做笔录时陈述是李国某开车,而且在调查期间微信联系李国某让其“顶包”,“我就说是你开错路”说明胡某当时明知不是李国某驾驶的车辆,其在之后笔录中所作的不记得当晚是谁开车的供述明显与事实不符。

尽管本案事发路段没有道路监控,但根据被告人胡某的有罪供述,结合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案发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情况、被告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且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共同证实了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当晚饮酒后独自驾车提前离开饭店,行驶过程中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