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2013年3月12日原告银杏物业公司登记设立,同年3月26日远征公司与原告银杏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银杏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0.45元/月/平方米。此后原告银杏物业公司在银杏华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后因与银杏华庭小区业主矛盾重重,原告银杏物业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退出银杏华庭小区。被告朱某于2012年9月26日与远征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银杏华庭小区×栋×单元××室房屋,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用项目及价格,其中物业费暂定0.45元/月/平方米,垃圾处置费60元/年。房屋实际面积116.32平方米。购房后被告朱某母亲交纳了截至2015年12月30日的物业费。自2016年1月起,被告朱某以小区到处张贴有小广告、消防设备不完整、可视门损坏、绿化无人管理等为由,认为原告银杏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未再交纳物业费。
经原告银杏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违约金共计3083.24元,其中,物业费2236元,违约金847.24元。

【法官论法】
物业与业主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按照合同有关法律的一般精神,物业一方根本违约时,作为合同另一方的业主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
什么叫作根本违约,也就是物业未履行合同义务达到一定的程度,严重不履职的行为。
物业服务一般包括公共卫生、绿化维护、治安管理等,只有在物业完全不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严重不达标的情况下,业主才能拒交物业费。
本案中,业主认为小区有时候出现垃圾未及时清理、小区有贴小广告等现象而拒付物业费,不能视为物业根本违约,而作为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物业已经为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而小区业主亦享受了该服务,虽然服务质量不尽人意,但是不能完全否定物业的付出,业主亦应当支付物业费,同时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来督促物业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