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蒋某与王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蒋某以双方草率结婚,且自结婚起并未共同生活,未能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为由要求离婚,以使其从这段名不副实的婚姻中得以解脱。王某则称,双方登记结婚是因为蒋某要出售自己名下的北京市机动车购车指标;双方自相识至本案诉讼共见面三次,第一次见面是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第二次见面是至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第三次见面是离婚诉讼。王某在庭审中认可其与蒋某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但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之间的债务问题尚未处理清楚;起初双方商谈蒋某共向王某转让数个购车指标,谈妥价格及付款方式后,双方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此后不久,双方即完成了三辆车的变更登记,但之后由于蒋某反悔并提出涨价,双方未谈妥,剩余购车指标亦未能过户。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蒋某、王某均系再婚,登记结婚并非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婚后亦未实际共同生活、无共同子女,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王某虽不同意离婚,但理由主要系基于债务尚未处理清楚。现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建立夫妻感情、共同生活的可能,故蒋某请求离婚,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实行房屋限购政策、车辆限购政策,这些限购政策虽然会以家庭为单位,又与户籍相关,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转移房屋、车辆的登记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因此一些群体通过“结婚”又“离婚”的方式,规避限购政策,“弥补”指标资格缺失,通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进行房屋、车辆的转移登记,实现购房、购车目的。此过程中,双方的“结婚”行为与传统社会伦理概念下的结婚完全不同,其目的是进行房屋、车辆的交易,并非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也未建立夫妻感情,可认定为通谋虚伪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