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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继子女有义务赡养吗?

【相关案例】

1983年,陈某与姜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姜某与前夫育有一子蔡某、一女陈某梅随姜某共同生活,时年二人分别为12岁、14岁。同年9月,陈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89年9月刑满释放,陈某与姜某于2013年11月25日登记离婚。现陈某已年近80岁,无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故将蔡某、陈某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1300元,平均负担其医疗费用支出。

【法官说法】

形成抚养和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该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而未受继父或继母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则不适用该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无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告与两被告母亲姜某结婚时,两被告均未成年,虽然双方系继父子、继父女关系,但双方仅共同生活了数月,原告就因盗窃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被监禁,其刑满释放后,两被告均已经成年。原告未对两被告尽到实质性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帮助,因此作为两继子女的被告无赡养原告陈某的义务,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