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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保险人放弃索赔?

【相关案例】

被保险人蔡某为车牌号A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北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2日。2016年12月15日,蔡某驾驶涉案车辆在石景山区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刘某负全责,蔡某无责。A号客车在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用9864元。

事故发生后,蔡某于2016年12月26日申请赔偿,并书写《情况说明》:“因刘某刚来北京没有赔付能力,本人未从全责方获得任何赔偿,现本人申请在贵公司走代位求偿,由贵公司将修车费用9864元明确代位求偿有可能影响来年保费的费率浮动……”保险北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支付保险金9864元。蔡某向该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其对刘某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该公司。

经询问,刘某称蔡某委托家属处理事故理赔事宜,并支付家属五千元,后家属将五千元退回刘某,称刘某经济困难,不再向刘某主张索赔。经法院电话联系蔡某及其家属,二人称未向刘某表示放弃索赔,仅称因工作、身体原因,不再直接向刘某索赔,而由某保险公司北分公司向刘某代位求偿。

如何认定被保险人放弃索赔?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本案中,第三者抗辩被保险人放弃索赔,仅进行口头陈述,称第三者驾驶的快递车辆已投保财产保险,可以通过快递公司的保险进行理赔,但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同情第三者,认为被保险人投保的车辆损失险能够弥补其损失,故将第三者之前给付的5000元赔偿金予以退回,称不再向第三者索赔。而保险人提交的证据中包括被保险人书写的情况说明、亲笔签字的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其中写明“因刘某刚来北京没有赔付能力,本人未从全责方获得任何赔偿,现本人申请在贵公司走代位求偿”。虽然两相比较,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口头陈述的证明力,但对于是否存在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术语的理解不充分,先承诺放弃,后签订权益转让书的情况,法院仍应通过对被保险人进行谈话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