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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由丧偶儿媳赡养后,能否向其他子女主张赡养费?

【相关案例】

张桂某、周某某夫妇育有四子一女,即周兰某(已故)、周甲(已故)、周乙、周丙、周丁(已故)。周某某已于2008年11月30日去世,张桂某年迈,生活需要他人照料,每月领取国家养老补贴,无其他收入。现张桂某与周甲之妻张世某共同生活。周乙、周丙均系某村农民,周丙为低保户,每月领取低保金。现张桂某因赡养事宜诉至法院,要求周乙、周丙支付2008年12月至2020年2月赡养费2024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赡养是强制性义务,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并不因为他人的赡养行为而消失,不能因为他人的赡养行为而拒绝履行己方法定赡养义务。因此,老人由丧偶儿媳赡养的,不免除亲生子女的赡养义务。

赡养费的数额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予以确定,为此,本院酌定周丙、周乙每人向张桂某支付2015年12月至2020年2月的赡养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