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金某甲与胡某于2016年5月9日登记结婚。胡某于同年9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乙。经亲子鉴定,金某甲并非金某乙的生物学父亲。2019年1月7日,胡某因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12月2日经法院决定予以逮捕。12月13日,法院判决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胡某现被羁押于某监狱第一监区。
胡某被逮捕后,金某乙一直跟随金某甲及金某甲父母共同生活。金某甲称因其并非金某乙的生物学父亲,身心受到严重打击,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确认金某甲与金某乙无亲子关系;金某乙由胡某抚养,胡某支付金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胡某返还自2016年9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73.18元/天(即参照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数支出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胡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在与金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并哄骗金某甲称金某乙系其亲生子,致金某甲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孩子金某乙进行了多年抚养。对于实践中的这种欺诈性抚养情形,若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不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可按“其他重大过错”予以认定。本案正是根据男方婚内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基本事实,加之女方予以认可并同意离婚,故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更因此认定系胡某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而导致离婚,从而根据无过错方金某甲的请求适用《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适用了离婚损害赔偿,从而充分保护了金某甲作为无过错方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衍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