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曲某法系死者曲某章之子。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曲某章一家两口以曲某章为户主承包了杭上村东南大明葡萄园西侧4.2亩土地,家庭成员包括曲某法。2011年12月30日,曲某章作为甲方与杭上苗木专业合作社(后更名为航晟苗木专业合作社)作为乙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杭上村东南大明葡萄园西侧的4.2亩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流转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0日,每年每亩流转金为600元,乙方于每年1月10日前将该年度的流转金支付给甲方。2017年1月4日,曲某章病逝。杭上村委会以曲某章去世应收回上述承包地中的2.1亩为由要求航晟苗木专业合作社向其支付上述2.1亩土地自2017年2月起的流转金。曲某法认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经营方式是我国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是以家庭全体人员构成的户为单位承包农村土地,即农村土地政策中的“按户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是农户,即整个家庭组织,而非农户内的某个成员。且家庭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家庭承包不得剥夺家庭成员的权利。
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均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所以,即使出现农户家庭成员减员的情况时,也不得收回部分承包土地,即农村土地政策中的“减人不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