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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住房屋施工是否需要相关资质

【相关案例】

2018年9月13日,应刘某洪的召集,李某忠前往印某强的危房进行改造,具体工作为进行旧危房的拆除并修建新房,工资为每天200元,据实结算。2018年10月11日下午4时,李某忠在旧房拆除完毕,修建新房的过程中,由于踩踏到楼幅(木棒),该楼幅断裂,李某忠从高处摔下后受伤,随即被刘某洪和其他工友送至璧山区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1月14日,经璧山区人民医院救治95天后,李某忠伤情好转出院,并于2019年2月27日向重庆市璧山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重庆市璧山区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3月5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上载明:1.李某忠腰1椎体骨折伴脊髓、神经损伤至右下肢瘫痪伤残等级为八级;2.李某忠后续治疗费用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左右;3.李某忠护理依赖承担为部分护理依赖;4.李某忠营养时限为120日。

印某强所有房屋属D级危房,坐落于璧山区八塘镇三元村3组,建筑面积为29.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楼层为一层,产权人为印某强,改造后面积变更为59平方米,其他内容未发生变更,目前新的产权证尚在办理之中。印某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自有的房屋承包给曾某东进行危房改造,部分材料系印某强同曾某东的工人伍某华共同挑选,由曾某东支付材料款。

【法官说法】

农村建房过程中,发包方、承包人、实际施工方因自身过错造成提供劳务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提供劳务者自己有过错的,应承担部分责任。另外根据农村建房性质的不同,其余各方责任划分也有所不同: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两层(含两层)以下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为主要工作方式,不需要建筑资质。综上,农村自建三层以上的房屋的发包合同应认定为建筑施工合同,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其损失应当由承包人(雇主)承担,如果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自建三层以下的房屋

业主与承包人签订建造该类房屋建造合同,承包人承担建造房屋的全部事项,也就是俗称的包工包料,业主承担按期付款的义务,这样的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在此情况下,受雇于承包人的劳务者发生人身损害,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自行准备建筑材料,承包人只是在业主的指挥和安排下招揽工人、提供劳务,承包人行动完全受业主支配。在这样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业主与承包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承包人所雇佣的人员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业主和承包人都应按份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