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严某与A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书》,约定:严某向A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小汽车,合同总价值为80万元。本合同为分期付款合同,期限为18个月。合同签订时,严某支付约定车款的40%,剩余车款从取车之次日起18个月内按每月等额向A汽车销售公司付清……如果汽车的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保期内出现由于产品设计、制造及材料引起的缺陷和故障,严某应与A汽车销售公司一起进行调查并通过售后服务解决,但严某不得以任何理由逾期付款或拒不付款。合同签订后,严某支付了购车定金5万元。
后A汽车销售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汽车,严某于取车当日支付了首付款32万元。严某后来陆续支付了26万余元,此后未再履行付款义务。因严某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催告后仍拒不付款,故A汽车销售公司将严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收回严某购买的汽车,并要求严某支付违约金和客车使用费。

【法官说法】
分期付款时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或拒不支付货款的,则构成违约,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此外,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民法典赋予卖方特殊的救济权。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还享有以下两种特殊的救济权利:(1)要求债务加速到期,即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履行完毕全部债务,债务人原本享有的期限利益丧失。(2)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被解除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双方终止履行合同义务。(2)如果双方已经履行,则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恢复原状即出卖人返还已收取的价款、买受人返还已取得的标的物。如果标的物已经损毁或丧失返还的必要性或可能性,则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折价赔偿。(3)如果合同因一方违约被解除,则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4)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由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存续期间,买受人实际获得了占有、使用标的物的利益,故合同解除后,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占有期间的使用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卖人亦存在违约行为,则其无权主张使用费。在本案中,如果严某购买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那么A汽车销售公司无权主张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