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陈某(男)与胡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不和,婚后第三年便开始分居生活。孩子一直跟随胡某共同生活。两年后,陈某起诉离婚。胡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同时提出,双方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其独自抚养,其在抚养孩子方面付出较多,陈某从未尽过一个父亲对孩子应尽的义务,因此要求陈某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有权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一方,必须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无论是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还是协助另一方工作,都需要付出相当的精力,多是为了整个家庭全部或部分放弃自己的事业去成全另一方的事业。因此,在离婚时,该方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第二,夫妻一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必须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并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对于离婚后另行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本案中,胡某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独自抚养孩子,陈某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据此,胡某可以要求陈某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