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杨某购置房屋后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某物业公司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提供物业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等,物业可采取规劝、阻止、上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业主授权某物业公司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随后,杨某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杨某在涉案房屋大门外1米左右的公共走廊上装设防盗门。某物业公司要求杨某拆除无果后,先后两次在城管等有关部门的见证下拆除了防盗门。杨某诉称,其在购买房屋时曾得到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可将入户门外移1米,其才装设了防盗门;此外,某物业公司无执法权,无权私自拆除其防盗门,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其防盗门损失5000余元。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首先,杨某主张其在购房时曾得到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可将入户门外移1米,然该主张未得到某物业公司的认可,杨某亦未举证证明。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杨某所装设防盗门的位置位于公共建筑部位,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其亦确认明知该事实。杨某私自装设防盗门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行为具有违法性,理应得到法律的纠正和制裁。杨某主张之损失系基于其违法行为而产生。若杨某经司法程序就该损失获得赔偿,在客观上会产生其违法后果得到保护的现象,这与立法精神及公序良俗相违背。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杨某所装设防盗门的位置位于公共建筑部位,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其亦确认明知该事实。杨某私自装设防盗门的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行为具有违法性,理应得到法律的纠正和制裁。杨某主张之损失系基于其违法行为而产生。若杨某经司法程序就该损失获得赔偿,在客观上会产生其违法后果得到保护的现象,这与立法精神及公序良俗相违背。